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者方可認列投資損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故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之原因,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國稅局臚列一般公司辦理減資之主要原因及核認方式如下: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投資公司需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方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公司經過營運後,評估有閒置資金,會採用現金減資方式,辦理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是出資額的返還,其投資額並未發生損失,因此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投資乙公司800 萬元,另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5萬元 (即5,000 股×面額10
元),惟嗣後乙公司因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以106年8
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減資比例30%,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
甲公司因乙公司之減資造成原出資額折減,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金額
2,415,000 元〔(800 萬元 + 股票股利金額5 萬元)×減資比率30%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減資的原因不同,將影響投資公司在稅務上投資損失之認列,惟有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者,投資公司方可認列投資損失,若是現金減資者,則投資公司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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