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應按尚可用年度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之方法計提折舊;而如果耐用年限屆滿後,並未就當時實際仍使用情況接續提列,可就其間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後續提。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皮革產銷,100年1月1日取得自動開皮機1部,成本81,000元,預估耐用年數8年、殘值9,000元,採直線法計提折舊。107年12月31日原估列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惟108年度並未計提折舊。109年度開始擬依實際使用情況,就殘值9,000元續提折舊。
假設經估算,該項設備應可使用至110年底,殘值為3,000元,也就是原預估耐用年限屆滿後,可繼續使用年數為3年,殘值為3,000元,計算每年折舊為2,000元[=(原留殘值9,000元-重行估列殘值3000元)÷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3年],則甲公司應先就108年度之折舊調整補列2,000元,而109及110年度該項設備可提列之折舊數各為2,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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