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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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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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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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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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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9387

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適用租稅優惠注意事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9173

公司合併組織重組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因公司進行合併組織重組,存續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該存續公司的股份並轉列為庫藏股,其註銷該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的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交易的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依財政部108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6760號令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為簡化股權結構,甲公司與乙公司於108年度進行合併,合併後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因合併取得乙公司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轉為庫藏股並於同年度註銷,產生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新臺幣1,800萬元,應依序先沖抵「資本公積-同種類庫藏股交易」300萬元,再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500萬元,因為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不足餘額1,000萬元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稅後盈餘各沖抵600萬元及400萬元,得分別列為計算107年度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9055

彌補以往虧損以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為限

一公司年度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虧損272萬餘元,該金額係該公司帳列前二年12月31日以前之累積盈餘404萬餘元加計前一年稅後損益負676萬餘元之合計數。惟該公司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卻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76萬餘元,未將104年帳列累積盈餘併入計算實際累積虧損金額,致短漏報年度未分配盈餘404萬餘元,經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自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須帳載以前各年度合計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本期稅後純益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累積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之程序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自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以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為限。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905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說明,甲企業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之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減除項目,假設其在108年4月購買運輸用貨車150萬元,於今(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後,於110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盈餘購買機器250萬元,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8956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並非僅以帳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即應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者為限 。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2萬餘元,嗣經查得尚有短漏報之稅後純益246萬餘元,經該局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234萬餘元,除補徵稅額23萬餘元,並處罰鍰9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340萬餘元,該局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仍不足彌補帳上累積虧損云云,經該局以其股東會議事錄中討論及決議事項之內容並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復查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虧損數額,應以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限,且營利事業應備妥相關文件,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7387

營利事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資料,以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

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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