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 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阿甘創業加盟網開店經營知識庫提供-

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阿甘創業加盟網--
開店知識  不可不知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創業知識  不可不 看
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發表對本主題知識專業建言

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網路交易課稅相關法律條文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包物品:指由郵政機構傳遞之進、出口郵遞信函及包裹。
二、郵政機構:指依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之機構。

第 三 條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

第 四 條  郵包物品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所應由郵政機構提供並經海關核准。其查驗場地、動線及其他必要設施並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
前項存儲郵包物品之倉間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

第 五 條  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第 六 條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第 八 條  完稅價格逾本辦法規定免稅限額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其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非屬零星物品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第 九 條  前條所稱零星物品,不包括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之物品完稅價格合計逾新臺幣三千元者。

第 十 條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三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第 十一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前項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第 十二 條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前項所稱次數頻繁,指於三十日內郵寄物品二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六次以上。


第 十三 條  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
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
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一、酒:五公升。
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
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由郵政機構通知寄件人辦理出口報關事宜。

第 十六 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第 十七 條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
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第 十八 條  郵政機構應配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防止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郵包物品。

第 十九 條  郵包物品查驗時,郵政機構應派員會同海關查驗,並辦理有關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收(寄)件人會同為之。
郵包物品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移至海關核准之特定查驗區查驗時,郵政機構應負責貨物之載運、安全與管理。
拆驗完畢之郵包物品應以「關郵會封」封籤黏貼牢固並由雙方蓋章。

第 二十 條  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核准後,由郵政機構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遞貨物通關及簡易申報相關規定

一、進口快遞貨物應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
二、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快遞貨物不得進口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三、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
四、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進出口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六、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2條規定: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槍械、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走私及商業詐欺等行為,並維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安全。
七、快遞業者、報關業者及貨主,如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八、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但書及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3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

一、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等機構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註1)。
(二)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1.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註2)。
2.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註3)。
3.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屬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並得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4.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註4)。

(註1)
我國境內網路註冊機構取得交通部電信總局備查及國際組織認可,負責管理.tw頂級網域名稱,並提供網域名稱系統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其提供註冊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外國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2)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於境外直接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3)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線上交易平臺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於境外直接提供線上交易平臺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4)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等於境外直接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所得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如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買受人)如非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3條規定,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71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二)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1.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之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從事交易活動,收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服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上項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分別依同法第3條或第2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買受人)非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3條規定,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或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上項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3條或第2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
2.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其他利用網路銷售貨物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四、營業登記: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所得稅法第1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應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註5)。

(註5)營業登記規則業經財政部92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500號令訂定發布,惟施行日期未定,俟施行後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進口關稅稅率查詢請參考http://web.customs.gov.tw/Rateweb/search1.aspx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24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6709

二手商品透過網路銷售應否課稅

透過網路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不用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

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 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行為應課稅

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6708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指國「稅籍登記」不是「營利事業登記」

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如果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6707

從事網路銷售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應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1. 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 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2.辦理時,請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營業人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賣家的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許多網路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也就是所謂的「大章」)。

4. 營業登記地址欄,請填寫上面網路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是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必 填寫正確資料,避免屆時因為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業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 (居)所登記在「營業登記地址欄」,就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5.營業項目欄,依據實際經營項目可選擇採「列載登記」或「列載及概括方式登記」填列 外,請加填「網路購物」或「網際網路拍賣」,並註明交易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 網路賣家不必要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6706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如何核定銷售額及額

1. 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 銷售額。但是,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2.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交易具營利性質的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1)

回應編號:6705

從事網路拍賣交易賣家應知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


1.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課稅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2)

回應編號:6704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商品應否課稅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等虛擬貨幣交易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1.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是屬於購買勞務,仍然應該要課徵營業稅。如果境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筆勞務的營業稅,應該由勞務 買受人(境內買家)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 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境內買家同1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

1.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3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回應文章共有4 24

目前頁數:2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近火車站及雲科大火鍋店(頂讓)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網站地圖索引

加盟創業資訊
 
加盟總部搜尋
   登錄加盟資訊
   修改加盟資訊
   作廢加盟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加盟創業檢核表
加盟合約書範本
加盟創業市調
加盟知識探討
頂讓店面資訊

頂讓店面位搜尋
    登錄讓店資訊
    修改讓店資訊
    作廢讓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頂讓統計分析
店面頂讓合約
頂店檢核表
讓店檢核表
頂讓店面實務探討
供貨廠商資訊

供貨協力商搜尋
    登錄供貨商
    修改供貨商
    作廢供貨商
    廣告刊登流程

餐飲業廠商檢核表
零售協力商檢核表

供貨廠商探討
出租店面資訊

店面攤位出租搜尋
    登錄租店資訊
    修改租店資訊
    作廢租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出租店面契約書
  出租店面檢核表

  出租店面實務探討
創業加盟市集

餐飲美食創業市集
  
火鍋創業市集 
  咖啡創業市集
  餐車擺攤創業市集
  異國料理創業市集
  早午餐創業市集 
  特色小吃創業市集 
  日式料理創業市集 
  中式料理創業市集 
  西式料理創業市集
  麵食料理創業市集
  茶飲冰品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創業市集
  小資女性創業市集
  生活技能創業市集
  美容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補教業創業市集
開店創業知識庫

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開店創業經營知識庫
加盟連鎖經營知識庫
創意創新經營術
店家趣聞軼事
熱門行業創業探討
創業開店市調  
創業開店診斷檢核 
創業技藝職訓機構
創業開店資源下載
創業心理命相

創業命盤解析
成功特質測驗
創業方式測驗
行業適性測驗
經營管理測驗
測驗總攬說明
站外頻道
 

痞客邦 PIXNET

臉書 Facebook
推特 Twiter
撲浪 plurk

廣告服務中心

加盟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頂讓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店面出租刊登/價格/流程
協力廠商刊登/價格/流程

    阿甘服務中心 阿甘簡介服務條款 隱私權聲明使用者分析使用時段分析   留言給阿甘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