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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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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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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工作時間應知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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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所指定符合變更工作時間行業公告

一、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二、4週內的正常工時可分配至其他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三、若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則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
四、2週內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

No

行業別

核定文號(行政院勞委會)

1.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86.5.15台86勞動2字第020139號函

2.   

加油站業

86.6.12台86勞動2字第022170號函

3.   

銀行業

86.7.3台86勞動2字第024885號函

4.   

一般旅館業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函

5.   

大專院校

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函

6.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87.1.12台87勞動2字第000272號

7.   

綜合商品零售業

86.12.6台86勞動2字第049122號

8.   

證券業

87.2.5台87勞動2字第002686

9.   

保全業

86.12.24台86勞動2字第053381號

10.      

法律服務業

87.1.20台87勞動2字第002903號

11.      

醫療保健服務業

86.12.8台86勞動2字第053059號

12.      

信託投資業

86.9.18台86勞動2字第038408號

13.      

一般廣告業

87.2.21台87勞動2字第005057號

14.      

資訊服務業

86.11.13台86勞動2字第046048號

15.      

信用合作社業

87.1.20台87勞動2字第055934號

16.      

觀光旅館業

87.2.5台87勞動2字第003088號

17.      

不動產仲介業

87.2.25台87勞動2字第005338號

18.      

公務機構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6246號

19.      

電影片映演業

87.3.7台87勞動2字第006874號

20.      

建築經理業

87.3.26台87勞動2字第012108號

21.      

國際貿易業

87.4.13台87勞動2字第012392號

22.      

期貨業

87.4.15台87勞動2字第013354號

23.      

保險業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212號

24.      

會計服務業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647號

25.      

存款保險業

87.5.4台87勞動2字第015981號

26.      

社會福利服務業

87.5.29台87勞動2字第020548號

27.      

管理顧問業

87.10.9台87勞動2字第045045號

28.      

票券金融業

88.1.6台88勞動2字第057342號

29.      

餐飲業

88.1.29台88勞動2字第001359號

30.      

娛樂業

88.2.19台88勞動2字第004256號

31.      

國防事業

88.2.3台88勞動2字第005512號

32.      

信用卡處理業

88.3.3台88勞動2字第009289號

33.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88.5.14台88勞動2字第021500號

34.      

一般旅館業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

35.      

理髮及美容業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6號

36.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7號

37.      

大專院校

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

38.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88.7.14台88勞動2字第0031931號

39.      

社會教育事業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7號

40.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8號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符合特殊性工作人員工時公告

適用勞基法,但工時不設限的工作者
一、勞動基準法§84-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二、工作時間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但須勞雇雙方約定。
三、工作時間、方式約定後,須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NO

行 業 別

核 定 文 號

1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台86勞動2字第029625號

2

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87.1.22台87勞動2字第003290號

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4365號

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法務人員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8724號

5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創作人員

87.4.4台87勞動2字第013661號

6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

87.4.8台87勞動2字第013928號

7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87.  .3台87勞動2字第028608號

8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87.7.27台87勞動2字第032743號

9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87.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3號

10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註)

87.9.15台87勞動2字第040777號

11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台87勞動2第044756號

12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87.11.7台87勞動2字第050333號

13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8.2.9台88勞動2字第006043號

14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88.3.1台88勞動2字第008832號

15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3號函

16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88.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0號

17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88.10.13台88勞動2字第0045448號

18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9.1.5台89勞動2字第0000379號

19

總統辦公室工友

89.12.2台89勞動2字第0053217號

20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90.2.22台90勞動2字第0007432號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變更工作時間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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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512

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調移

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可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亦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須經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是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8508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中並未限定所有勞工皆應於同一日為休息日,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清楚明確約定好例假日,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因此雇主可採輪流彈性安排勞工例假,以維持營運之正常運作。


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7359

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之認定,部分僱主與勞工有所誤解,勞動部特予澄清,依勞動基準法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但如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勞工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舉例遊覽車駕駛說明,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之休憩,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各行各業有所不同,惟其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準。

 

附註: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

一、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者,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1、因媒體工作性質特殊,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或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新聞媒體工作者常因突發之新聞事件,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新聞處理,勞工延長工作之起迄時間,以各種形式記錄,如發稿紀錄、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之紀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勞資雙方得約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免經雇主事前同意,於完成工作後,勞工應將工作起迄時間紀錄交付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二)電傳勞動工作者: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三)外勤業務員:
1、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或經常性在外工作,其主要工作時間常須配合客戶時間,例如保險業務員、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等。實務上,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客戶要求提供服務,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再將起迄時間回報雇主記載之。

(四)汽車駕駛: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2、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
3、客戶如要求增加行程,駕駛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紀錄。
4、駕駛因行駛路線長短不一,交通離尖峰狀況差異甚大,其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與一般固定工時之勞工有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定「連續性」工作,因具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事業單位如有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三十分鐘。雇主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得由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作日誌等資料或訪談勞工以為判定。
5、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6、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紀錄,除輔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主管座車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得經主管機關檢討後,納入適用本指導原則。

四、勞雇雙方依本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7263

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勞工當天願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補休

農曆除夕(1月27日)及春節(1月28日至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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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例假」屬,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回應主題:例假日休息日與變更工作時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7218

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假出勤

新制休息日加班費「做1(小時)給4(小時)」,但萬一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假怎麼辦?

勞動部確立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原則,比照國定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如果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但是工作1小時臨時請假,雖仍給四個小時薪資,但若是請假,則依請假事由給加班費。

例如,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病假,則後3個小時加班費減半;若請事假則後3個小時不給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紀念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依不同請假事由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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