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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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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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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24-3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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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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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6356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要件是必須因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再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就不得列為費用。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另,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6355

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事項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3.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4.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

5.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104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厘。

6.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6354

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利息支出不得列報

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依規定不得列報 。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700萬餘元,並主張該貸款用途係為擴建廠房購地所需。發現該公司所購買之土地,地主為該公司股東,買賣雙方於100年即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繳清土地款,惟遲至101年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次就資金面查核,公司確實將貸入資金1億4千萬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而未收取利息,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支出400萬餘元,並自其列報利息支出項下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國稅局將不予認定。



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6353

公司行號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一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預付款3,000萬元,經請受查公司就該預付款用途加以說明,該公司稱係投資設廠的預付款項,惟受查公司除無法提示投資相關文件外,另查得預付款項係於101年12月時匯入某股東帳戶內,國稅局審理後,認定該公司顯有資金貸與股東之事實,案經依10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868,800元(=3,000萬*2.896%),核定補徵稅額14萬餘元。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已修訂增列第14點:「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6352

借款無息轉借他人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如果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另將借款資金無息轉借他人,該借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費用,以免申報錯誤。

 

回應主題: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6351

利用人頭帳戶隱匿分散營收及利息收入逃漏稅行不通了

國稅局有一案例,在檢調、稅捐機關聯手下,查獲一電子遊藝場利用十幾名員工開設人頭帳戶,涉嫌逃漏的營收及利息所得總額1億元,稅捐機關將所查獲員工名下帳戶的利息收入重新歸放至電子遊藝場名下,且對電子遊藝場所負責人補稅及罰款。

稅捐機關針對所得來源不明且利息偏高案件,已是稅捐機關經常性查稅的主要對象,且稅捐機關只要透過向銀行調閱資金流向,即可查知公司商號利用旗下員工涉嫌逃漏稅之證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往有些公司商號會利用旗下員工名義開立銀行帳戶,然後再將營收所得一部分存放在員工所開立帳戶內,以求隱匿分散營收及利息收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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