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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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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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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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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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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7)

回應編號:8430

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罰鍰100萬

中O電信等業者推出母親節促銷方案,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疑慮,北市勞動局派員勞檢中O電信公司與負責門市營業的宏O國際公司,抽查前開公司5月份出勤紀錄,確認多名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12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動局依事業單位違法事證、影響人數及未有效改善等情事,分別開出最高100萬元罰鍰處分,北市勞動局不排除再次複查相關業者。

中O電信等業者此次推出之促銷方案不限行政區域,全市各門市恐皆有使服務人員超時工作之情事,影響勞工人數範圍甚廣,且抽查多名員工發現其於上午11時上班,竟於隔天凌晨4時至6時才下班,嚴重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一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規定,且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甚鉅,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重大過失,故依行政裁量處以最高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預先評估促銷方案或活動可能對員工產生之壓力,做好補充或調配人力及擬定預防措施等配套措施。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8)

回應編號:8360

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發佈新聞訊息所刊內文,應提供確定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另切忌勿發布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9)

回應編號:6572

宣稱兒童圖書及教學軟體獲政府補助之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公平會罰鍰15萬元

智O王數位文創公司宣稱兒童圖書及教學軟體獲有政府補助之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據公平會調查,智O王公司主要銷售兒童圖書及教學軟體,與中華民國親子關係促進發展協會無任何業務上合作或補助關係,且亦從未獲政府資金補助。惟智O王公司業務員竟於推銷商品時,向交易相對人宣稱有提供消費者購買補助,及該公司商品為政府核准補助之優良教材,因獲有政府補助而較為優惠等語,利用消費者信賴政府公信力及把握補貼價格折扣之心理推廣銷售商品,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而做成交易決定,核屬以不實促銷手段,積極欺瞞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欺罔行為。再者,智O王公司之銷售方式主要以業務員訪問買賣為主,其藉由業務員不實宣稱行為,屬重覆性之交易模式,其行為已影響購買商品之多數交易相對人,同時亦將對其他合法銷售兒童圖書商品之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8次委員會議通過,智O王數位文創有限公司,以宣稱兒童圖書及教學軟體獲有政府補助之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忌勿利用消費者信賴政府公信力及把握補貼價格折扣之心理,或商品為政府核准補助優良教材之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10)

回應編號:6571

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11)

回應編號:6570

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罰千萬


三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製造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大眾之身分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手法,行銷自身商品,乃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三O公司與鵬泰公司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週報及月報,向三O公司報告整體操作,使三O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O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於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O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O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型式包括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紹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委託事業鵬泰顧問有限公司、商多利國際有限公司隱匿事業身分,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三O公司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元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忌勿匿名發言行銷手法,隱藏身分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還是消費者,或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皆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法律實務:(12)

回應編號:6569

店招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創OO雞店經營者於創OO雞店店招廣告、蘋果日報廣告及看板廣告中均有宣稱「全國第一名烤雞」相關詞句,另表示,蕭君於店招宣稱「感謝各大媒體採訪報導」,及蘋果日報廣告「屢獲各大媒體推薦報導」之內容,予人印象為,創OO雞店獲各大媒體多次採訪,對於消費者顯具招徠效果,足以增加交易機會。廣告內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蕭君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蕭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店招有宣稱「全國第一名烤雞」、「屢獲各大媒體推薦報導」之相關詞句,應,和充分揭示所稱「全國第一名」之獲獎人別、主辦單位及何時獲獎等資訊,且提出獲有各大媒體報導之相關佐證資料,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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