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資格之認定五原則
一、凡主要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雖兼有買賣、銷售行為,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二、未僱用他人幫同工作已辦理營業(利)登記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但獨立從事勞動、技藝工作,致獲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含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媳婦),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身份加保。
三、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者,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仍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惟如已依法辦理或應辦理營業(利)登記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四、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僅以買賣、銷售貨品以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惟售票員及攤販職業工會會員如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之組職成員規定者,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五、各業職業工會會員之從業場所如係攤位者,均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2.12台79勞保2字第29004號函示之規定,凡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職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