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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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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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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
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
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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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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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6718

網路購物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與收到發票時間不同,有時已過開立時間,因而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經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賣家,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6717

網購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網路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賣家,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經營網路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

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
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6716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如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另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 銷售額。但是,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6715

網拍運費依法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網路拍賣商品交貨的方式一般有賣賣雙方約定地點面交、郵寄、宅配或貨到付款等,若是由買方付擔運費,不論是採用郵寄、宅配或是貨到付款,皆應計入網路賣家的銷售總額內,依法課徵營業稅。該運費支出如取得進項憑證或購買證明,可列報為營業費用支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網拍價格通常較市價低,運費若由買方負擔,網拍賣方營業人為降低成本,易發生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6714

信用卡刷退此筆發票作廢呢還是開立折讓單

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 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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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713


人員賠償貨物遺失收入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與專櫃人員的勞動契約有訂定賠償條款,當貨物有遺失之情事時,員工照價賠償予公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問題。

該項賠償款係屬勞動契約中勞方(專櫃人員)因貨物遺失,照價賠償資方(公司)無法銷售損害之賠償款,非屬資方銷售貨物所取得之代價。因此,公司取得專櫃員工因貨物遺失照價賠償款,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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