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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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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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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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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違規食品廣告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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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359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回應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737

違規食品廣告較去年同期罰鍰金額上升12%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統計, 105年1至8月衛生機關總計開立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書1,094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7,592萬2千元,相較於104年同期罰鍰金額上升約12%。

食藥署監看各類媒體查獲違規之廣告中,發現「鈣質」、「酵素」、「葉黃素」、「葡萄糖胺」、「燕窩」及「綜合穀粉」等保健食品,常有宣稱「骨質流失像坐雲霄飛車,有效延緩鈣質流失」、「改善酸性體質,酸性體質促使細胞癌化加速生長」、「眼鏡又要拿去配了喔!葉黃素口含錠,記得隨時帶在身上」、「預防退化性關節炎、舒緩疼痛」等功效,這類廣告內容涉嫌不實、誇張或宣稱療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皆已交請所轄衛生局依法查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回應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736

知名藝人代言吞20萬元罰單

經常在國內本土劇擔綱演出的知名女藝人梁OO,在電視購物頻道代言「船井醫卡酸痛按摩機」然廣告內容未按照廣告核定表刊播,與廣告主「昭和醫學有限公司」共同違法行為,遭衛生局開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醫療器材違規廣告,知名藝人梁OO在電視購物頻道代言「船井醫卡酸痛按摩機」廣告內容宣稱「用這種低週波治療ㄧ個禮拜,就可以發現不用去掛門診,也不用再去掛復健」,代言廣告內容未按照廣告核定表刊播,涉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爰依同法第92條第4項條例,遭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開罰新臺幣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常藉由名人薦證行銷手法,千萬勿誇大產品效能,涉及違法,不僅公司行號廣告主將受罰,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廣告內容如果有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有違法之嫌。

 

回應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6735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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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734

食品中含治療肥胖專利成分仍禁宣稱此功效違者至少罰4萬元

加工食品中若含有專利名稱為「○○治療肥胖用途」的成分時,食品業者仍然不能在食品廣告上,宣傳有治療肥胖的功效。

穎達生技有限公司,刊登「GM020特種活益菌 健康膠囊」食品廣告,並在廣告型錄中記載「中華民國治療肥胖用途專利證書」,同時透過電台以廣播的方式向消費者行銷該食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 有消費者在食用其中5盒約150粒食品後,發現沒有廣播中所宣稱「每月瘦5公斤」的減肥效果,於是請求巿府協助解約退貨 且提出申訴。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偕同衛生局受理案件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規定:「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否則將面臨4萬~400萬元罰鍰、命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或工廠登記、及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 為止的處分。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銷售食品製作廣告時,注意不能隨意將專利名稱直接刊列在食品的廣告內容中,更應注意食品製造商或經銷商不能直接宣稱,所銷售的食品可以達到的神奇功效。

回應主題: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6733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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