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裝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符違規重可罰15萬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林口區竹林路上的強尼寵物店疑似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於本年
8 月底展開稽查,現場共查獲 35 件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 22-5條寵物食品標示規定,已勒令其限期改善,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展開市售寵物食品抽查,發現位於本市林口區竹林路的強尼寵物店,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店內飼料堆積如山,現場查獲標示不明飼料琳瑯滿目,並有分裝機器、飼料包裝袋及自製標籤等,分裝手法專業,業者辯稱是合法分裝商,標籤上印有分裝商永利昌有限公司字樣,分裝進口寵物食品以美國、法國進口為主,疑可能混充不明飼料來源,且現場很多小包裝飼料未依動物
保護法規定標示,查出 35
件違規商品,有的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有的甚至什麼標示都沒有,違規態樣以「品名」、「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居多,皆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即使是大包裝分成小包裝販售,還是要完整標示」,如果期限內仍未改善,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規定,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委會明訂「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規定黃麴毒素、三聚氰胺、砷、鎘、鉛、汞等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殘留標準。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並查核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寵物食品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範疇,其檢驗及標示規定不受該法規限制,如涉及產品標示規定,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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