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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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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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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
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
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動物保護法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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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寵物食品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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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6788

不少國人夾帶寵物食品回國闖關 最重可罰100萬

有一名住台灣的香港人,為家中寵物從中國大陸購買、郵寄10公斤寵物食品回台,被防檢局人員查獲後,不願意放棄寵物食品,被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開罰7萬元。另有查獲飼主從日本帶寵物零嘴回台,雖然是真空包裝,還是被機場檢疫人員查獲,該名飼主不願意選擇退運或放置染料銷毀放棄寵物零嘴,被開罰3萬元。

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禁止民眾出國郵購、攜帶各種犬貓食物回國,若要帶,務必要向對方國家申請檢疫證明;防檢局查獲民眾違法以網購、貨運快遞等方式輸入寵物食品,依重量不同,裁罰金額也不同,最重可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寵物食品業者應確實遵循「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所經營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並應依規定申報及標示,「未依規定申報」,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寵物食品屬於禁止輸入者,一旦被查獲,動物類商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787

誇國網購出國攜帶回台寵物食品應知知識

近年不少民眾透過誇國網購或者是出國回台時攜帶寵物食品,但若輸入時未依規定申報檢疫,恐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植物防疫檢疫法》,將面臨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農委會防檢局統計貨運快遞走私來源國,以中國為大宗占92%、日本占7%;旅客攜帶回台的不合格犬貓寵物食品,以日本為大宗占65%、中國大陸港澳占26%。

旅客親自從國外帶回犬貓食品,從澳洲、紐西蘭等非疫區進口的寵物食品,只要具備輸出國的檢疫機關所簽發、符合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的動物檢疫證明書即可;若是中國等疫區來的,其製造工廠須經過書面審查、實地查核等程序。也須檢附該國檢疫機關所簽發的動物檢疫證明書,上限為6公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禁止民眾出國郵購、攜帶各種寵物食品回國,若要帶,必須向對方國家申請檢疫證明,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防檢局查獲民眾違法以網購、貨運快遞等方式輸入寵物食品,依重量不同,裁罰金額也不同,最重可罰100萬元。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786

網路刊登販售自製寵物食品仍需申報符合寵物食品標示

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必須依照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含自產自銷),不論有無實體店面、有無現貨、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須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申報寵物食品資料及標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寵物食品已納入動物保護法管理,並依據寵物食品之產品特性及消費需求,陸續訂定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寵物食品應中文標示等相關規範。依「寵物食品未依規定標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處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若寵物食品屬於禁止輸入者,一旦被查獲,動物類商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6785

分裝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符違規重可罰15萬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林口區竹林路上的強尼寵物店疑似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於本年 8 月底展開稽查,現場共查獲 35 件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 22-5條寵物食品標示規定,已勒令其限期改善,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展開市售寵物食品抽查,發現位於本市林口區竹林路的強尼寵物店,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店內飼料堆積如山,現場查獲標示不明飼料琳瑯滿目,並有分裝機器、飼料包裝袋及自製標籤等,分裝手法專業,業者辯稱是合法分裝商,標籤上印有分裝商永利昌有限公司字樣,分裝進口寵物食品以美國、法國進口為主,疑可能混充不明飼料來源,且現場很多小包裝飼料未依動物 保護法規定標示,查出 35 件違規商品,有的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有的甚至什麼標示都沒有,違規態樣以「品名」、「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居多,皆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即使是大包裝分成小包裝販售,還是要完整標示」,如果期限內仍未改善,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規定,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委會明訂「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規定黃麴毒素、三聚氰胺、砷、鎘、鉛、汞等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殘留標準。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並查核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寵物食品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範疇,其檢驗及標示規定不受該法規限制,如涉及產品標示規定,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6784

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寵物飼料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5萬

古O寵物食品公司及四O腳公司有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寵物飼料商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古O公司係經銷四O腳公司獨家代理進口之寵物飼料品牌,除將上開品牌交由古O公司經銷外,亦自行經銷紐西蘭巔峰ZiwiPeak、紐西蘭K9生食餐、美國Natures Variety等品牌之寵物飼料商品。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分別與其下游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於合約書中約定為維持市場合理價位並保障經銷商之利潤,經銷商必須按照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所提出之建議售價銷售,所有促銷、特價之活動,需經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同意,倘經銷商未依建議售價銷售,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依契約得取消進貨折扣及終止合約等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導致經銷商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售價,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1次委員會議通過,古O寵物食品有限公司及四O腳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紐西蘭ZiwiPeak等寵物飼料商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2家業者各新臺幣1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6783

寵物食品抽驗 4牛肉食品不含牛肉命下架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2月26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100年度寵物食品的抽驗結果,倍力康(鮪魚&牛肉)、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成分標示有牛肉標示有牛肉,卻未驗出牛肉,違反商品標示法。

北市府除移轉各該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若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未下架該4項產品,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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