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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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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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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
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
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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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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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7637

逾期肉品案查獲新事證再重罰600萬

力O肉品公司涉嫌販售逾期冷凍肉品案,除4月26日衛生局前往力O稽查,4月27日亦會同食藥署中區管人員及保七總隊警察共同查核,現場查封「冷凍去骨豬肉」、「冷凍豬腸」及「冷凍雞腿」三項有疑慮產品共1萬5608.4公斤。台中市政府衛生局5月6日約檢舉人到局釐清案情,由於檢舉人再提新事證,新事證經過初步調查後,衛生局16日再度約談業者到局說明,確認違規情形明確,決定再度重罰600萬元。連同先前處分600萬元,罰鍰合計達1200萬元。

衛生局自5月5日至9日清查台中市24家下游業者,經連日稽查查獲無標示的土雞胇7KG,由業者自行銷毀,且將相關事證及下游業者後續查核資料分別於5/5、5/8、5/15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追究業者刑事責任。其他縣市部分,經各縣市衛生局協助查獲3家下游業者有逾期產品,包括台南市70公斤,桃園市20公斤、南投縣320公斤,共計410公斤,均已退回力O公司,並由衛生局同步前往封存,避免再流入市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7599

違規逾期原料製成之產品至少罰鍰3萬元

高雄市春OO公司於5月3日經查獲涉嫌使用違規逾期原料分裝再製為「健康即食腰果」等7項產品,經市府消保官會同衛生局人員與業者溝通退貨退款事宜,獲得初步協議。消費者如果在二年內有購買春OO公司生產的「健康即食腰果」、「自然健康杏仁果(生)」、「純原蔗黑糖粉」、「純原蔗黑砂糖」、「健康即食杏仁果」、「自然健康燕麥片」及「光中杏」等產品,可持原產品(不論已打開食用與否)或購買憑證(發票、收據錄或其他消費紀錄)向原購買通路商店或該公司辦理退貨退款。

另有關「春OO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情事,衛生機關已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此外,食藥署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所轄相關下游食品業者儘速完成產品下架作業,並請所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該公司完成下架回收,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製售食品務必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法從重處辦,倘涉及逾有效日期,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7598

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7597

商家易發生過期食品疏失的地點特性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7596

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義美食品有限公司南崁廠」稽查,於冷凍成品倉庫中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未與一般成品有效區隔,爰現場先將疑似違規產品封存,後續將再約談業者並依法處辦。本案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本案查獲食品標示疑似為未來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法者可依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7595

查獲產品逾有效日期命其「暫停作業」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為維護縣內學子食的安全,進行國中小學校午餐食材供應商稽查,於OO該廠廠內之A冷凍庫及B冷藏庫,查獲所儲存的產品逾有效日期計1,916公斤、未標示日期計1,421.46公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法者可依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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