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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