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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