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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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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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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稅法條文

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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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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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034

購買技術無形資產未取得專利權不得攤提費用

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22,163,340元,係其向子公司購買技術無形資產6,649萬元,攤提年限18個月,故本期申報攤提22,163,340元。然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購買該技術無形資產是未取得專利權,因此不符合所得稅法60條及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規定,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說明,雖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然依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即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應無有關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故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自不在該所得稅法第60條條文規定適用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有向技術擁有者購買專門技術,若此種專門技術是未取得專利權,依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就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8033

包裝宣稱「專利產品請勿仿冒」公平會開罰5萬

崇x公司於委託廠商生產之「三角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及「半圓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商品包裝宣稱「專利產品,請勿仿冒」,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崇x公司於委託廠商生產之「三角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及「半圓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商品包裝宣稱「專利產品,請勿仿冒」,惟該等商品之結構係源自第三人之「抹刀之結構改良(二)」新型專利」,且該專利已於101年6月1日消滅,故崇x公司所為上開廣告表示,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17次委員會議通過,崇x五金有限公司於「三角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及「半圓型專利矽利康刮刀」商品包裝廣告宣稱「專利產品,請勿仿冒」,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將使人產生該等商品係具有專利之印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8032

網站廣告專利仿冒必究不實公平會罰5萬

達文西企業社在1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就廣告內容整體綜觀,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為達文西企業社具有專利案號100208402之專利權,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疑。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查,案關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專利102年11月29日舉發成立撤銷確定,自撤銷確定之日起不得主張該專利權,且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故達文西企業社在102年11月29日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申請案號100208402、證書號M414259)。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7次委員會議通過,達文西積木企業社於網站宣稱商品具有特定專利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達文西企業社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8031

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偽稱取得專利技術報告公平會開罰5萬

長O隆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果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以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箱裝蘋果之好市多公司為發函對象,且竟在函中偽稱其專利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有引人錯誤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長O隆公司刻意略過在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賣場銷售箱裝蘋果所用展示紙箱之福果國際有限公司,選擇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通過,長O隆包裝有限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就專利技術報告之取得為欺罔之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8030

未確認即寄發侵害專利權律師函公平會罰5萬

拖O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若有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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