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標示應知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
1.食品品名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為食品者,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其為食品添加
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 項規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2.食品內容物標示 內容物定義?
食品是由哪些原料製成 。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食品之內容物為2種或2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 低標示之。
產品無須標示個別內容物之重量,僅須標示內容物總重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3.食品添加物標示 食品添加物使用限制?
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其中規定有列入該表中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才可依其限量及使用範圍添加於食品當中。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食品添加物名稱: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
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 同 時標示「甜味劑」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防腐劑、抗氧化劑: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 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 名稱標示之 。
香料: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
然香料標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須依序展開標示品名(通用名稱)及用途名稱。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香料及天然香料:須標示品名(通用名稱)或用途名稱,擇一即可;如以用途名稱標示可不須依序展開標示。
其他類如殺菌劑、著色劑、營養添加劑等:須 依序展開標示食品添加物品名(通用名稱)。
4.廠商資訊標示
標示廠商用意?
產品負責廠商標明聯繫資訊(如廠商名稱、 地址、電話等資訊),讓消費者得以有聯繫廠商之管道 。
「廠商」係指對該產品負責之製造者、包裝
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而言,故案內產品如已完整標明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且標示之負責廠商屬上述身分者,即屬符合規定。
5.有效日期標示
標示有效日期用意?
提醒民眾該項產品須於有效日期前食用完畢,以防食品變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液態乳製品須另加註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 例如:煉乳「有效日期○.○.○ 」、
「製造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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