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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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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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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食品及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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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7)

回應編號:8230

107年1月起實施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管理新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月1日起有4項新制上路,包括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

一、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及「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加註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二、 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06年7月31日起經公告指定範疇業者,應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3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電子申報,6類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三、 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證:
食藥署106年10月31日發布令,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自107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 水產品及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核:
食藥署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第3條附表,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水產品(HS code 03、1604、1605項下之產品)及乳製品(HS code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9806項下之產品),自107年1月1日實施。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8條健康食品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處理。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輸台之產品或輸台貝類未檢證者,將不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8)

回應編號:8134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文件違者可罰300萬

立法院106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

若業者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食安法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因此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


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9)

回應編號:5549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第一級品管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品管為「第三方驗證」,第三級品管為「政府稽查」。食品業者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落實三級品管「政府稽查」,針對食品業者及市售產品進行稽查抽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10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亦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包裝飲用水、蛋品、芽菜及生鮮截切等共6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食品及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10)

回應編號:5545

新增12類食品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黃豆製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12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2000家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實施,當食安事件發生,可快速追查問題產品之來源及流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所指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包含三大實施重點: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二)須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衛福部公告要求12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之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明(105)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三)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屬於公告實施之項目,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104年9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範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強化落實自主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11)

回應編號:5544

衛福部食安追追追7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於104年6月8日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劃將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詳細業者規模及實施時程請見附表(下載: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_0049521002.pdf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未來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如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

回應主題: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12)

回應編號:5543

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常見查核,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上揭違規事項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

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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