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補助款應列入年度所得課稅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 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
政府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達一定標準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 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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