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如勞工同意配合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
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2小時+150元6小時=1,900元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常需於春節連假出勤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及內政部規定,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應放假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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