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發票金額開錯罰款所載金額百分之一
有家餐廳因會計人員疏失,將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金額5,800元給予消費者,誤將發票金額開成3,165,800元,事後發現已無法取回作廢重開,遭國稅局處以1,500元之罰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該餐廳未依規定記載發票中,所開立金額3,165,800元已達1,000元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實際金額5,800元,處以1%罰鍰,因低於1,500元,故處新台幣1,500元。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修正後則擴及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若亦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免罰。訂有不同免罰條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發生開錯發票情形,除了交易金額之外,交易對象名稱、品名、數量或日期出現錯誤,只要及時更正,因違章情節屬輕微,免予處罰。財政部依買方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買方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無稅額扣抵的問題,賣方營業人只需向國稅局報備更正,不必重開發票。但若買方也是營業人時,除應由賣方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外,更正後還需確定買賣雙方均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漏報、短溢開營業稅額後,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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