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車禍連帶賠償應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
有一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騎乘機車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本案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年度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供核,所以否准認列。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公司行號因員工車禍為連帶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即以費用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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