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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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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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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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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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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3)

回應編號:8601

舊車換新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款應要列入營業稅申報

舊車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請注意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於貨物稅條例中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申請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上述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若領取人為個人,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但若領取人為營利事業,則該筆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因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將取得的退稅款全部轉交給消費者,其性質屬代收代付,並沒有銷貨折讓問題,也無所得課稅問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優惠期間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共計5年,如有換車需求者,得好好把握機會;另外營利事業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也要記得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而造成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4)

回應編號:8451

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國稅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環保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4年以上的中古機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減徵之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因此,營利事業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5)

回應編號:7258

營利事業汰換新車輛申請退還貨物稅款屬補助費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至110年1月7日止,另應注意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6)

回應編號:7257

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及保險費遭國稅局調整補稅8萬

該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及保險費,雖公司與員工訂立合約由公司補貼員工牌照稅及保險費,惟因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遭該局調整補稅8萬餘元。

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7)

回應編號:7256

改裝車輛遭補稅百萬案例

國稅局透過汽車車體製造廠商申報之營業稅與貨物稅資料進行比對,針對兩者稅額差距異常案件深入追查,查獲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達10,000元以上者,未報繳貨物稅,遭補稅及罰鍰1,521,282元。

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所以,凡是能固定於車身上,使其與車身不可分離,其裝置後能增加該車輛之功能或提升該車輛之使用價值者,均屬汽車加裝設備,一般常見加裝設備有車頂置物架、電動遮陽棚、固定裝置的寢具設備及冰箱、汽車衛星導航或數位電視等。

國稅局持續加強運用貨物稅申報資料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進行跨稅目比較分析,勾稽追查貨物稅產製廠商繳稅情形,提醒廠商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車體產製廠商若有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應自行檢視有無應報繳貨物稅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8)

回應編號:7255

已稅車輛加裝設備改(加)裝萬元以上應補繳貨物稅

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業者,如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應課徵貨物稅。因此,為防止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負稅,因而財政部規定,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凡能固定於車身上,使其與車身不可分離,其裝置後能增加該車輛之功能或提升該車輛之使用價值者,均屬汽車加裝設備。一般常見加裝設備有車頂置物架、汽車衛星導航、音響或數位電視等,如該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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