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係屬代收代付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醫院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業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約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收代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則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不屬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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