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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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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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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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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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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9403

網站廣告宣稱功能不實罰鍰5萬

蔡O國際有限公司銷售「藍芽喇叭」,刊載「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之廣告,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距離通訊)功能,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實際上並無配備NFC功能,該公司於網站刊載「SONY SRS-XB12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產生具有NFC功能的錯誤認知,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的效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31次委員會議通過,蔡O國際有限公司銷售「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刊載「SONY SRS-XB12 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之廣告,該廣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有刊登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9397

廣告宣稱功能一樣都不能少違反罰5萬案例

蔡O 公司於樂天市場網站銷售「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宣稱「SONY SRS-XB12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距離通訊)功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實際上並無配備NFC功能,該公司於網站刊載「SONY SRS-XB12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產生具有NFC功能的錯誤認知,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的效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31次委員會議通過,蔡O 國際有限公司銷售「SONY SRS-XB12藍芽喇叭」,刊載「SONY SRS-XB12 可攜式NFC防水防塵藍芽喇叭」之廣告,該廣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9308

 

課程簡章宣稱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

桔O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公司網站及課程簡章宣稱「全台唯一與英國培生集團取得國際漢語教師證授權」等語涉嫌廣告不實有違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桔O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刊載「全台唯一與英國培生集團取得國際漢語教師證授權」、「得以自主進行中文師資培訓課程及課程考核……直接由培生集團授權此證書頒發與課程培訓」;於公司網站刊載「英國Pearson證照 全台唯一與英國培生集團取得授權」,於課程簡章宣稱「教學機構通過Pearson認證」等語,廣告整體讓人認為 桔O公司為全臺唯一取得英國培生集團(下稱培生集團)直接授權國際漢語教師證頒發與課程培訓,且通過該集團認證之機構,得以自主進行中文師資培訓課程及考核。惟據 桔O公司自承其未獲得培生集團直接授權進行前揭課程培訓及證書頒發,亦非培生集團認證之教學機構,且該證書為國際漢語教師資格認證,並非為教師證,故該等廣告宣稱 桔O公司為全臺唯一與培生集團取得國際漢語教師證授權及通過培生集團認證之表示,已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大眾對該服務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17次委員會議通過,桔O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公司網站及課程簡章宣稱「全台唯一與英國培生集團取得國際漢語教師證授權」、「教學機構通過Pearson認證」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 桔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有刊登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9287

世界第一佛鈔標題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公司以「《世界第一佛鈔》32連體賀歲祈福發行」為標題刊登廣告,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作發行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騰OO化有限公司以「《世界第一佛鈔》32連體賀歲祈福發行」為標題刊登廣告,載有「佛鈔是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為釋迦摩尼真身舍利中國巡展而特別發行的美元連體鈔」、「美國財政部特別指令美國聯邦儲備銀行限量製作發行此款連體紀念鈔」等語,廣告讓人認為印有釋迦摩尼真身佛像、「福」字之美元連體鈔是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特別製作發行,惟據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專業意見表示,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並無印製有該等類似佛像、「福」字之美鈔,是該商品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有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13次委員會議通過,騰OO化有限公司於報社刊登廣告,宣稱「佛鈔是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為釋迦摩尼真身舍利中國巡展而特別發行的美元連體鈔」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作發行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9221

除濕機刊載全系列1級能效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購物網站銷售除濕機,刊載「1級能效」、「全系列1級能效」,有廣告不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遠O公司及家OO公司於107年1月至108年12月間在購物網站銷售13.6公升除濕機 KED-213,刊載「1級能效」、「全系列1級能效」,廣告整體讓人認為該商品於刊登當時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應較其他等級之相仿規格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惟據能源局提供意見,該商品曾獲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但依照107年1月1日起生效之現行「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該商品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為第3級。鑑於家電商品之能源效率分級,為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遠O公司及家OO公司於該商品廣告刊載上述能源效率分級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00次委員會議通過,遠O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家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除濕機 KED-213,刊載「1級能效」、「全系列1級能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O公司及家O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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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945

銷售商品廣告不實三間公司共罰15萬元

購物網站銷售日系開窗下開式超大收納箱商品,廣告刊載「100L無敵大容量」及「100L超大容量」,有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東O得易購公司於東O購物網站、網OO庭公司於PChome Online 24h購物網站,以及茂O通公司於上述網站及松果購物網站銷售日系開窗下開式超大收納箱商品,廣告刊載「100L無敵大容量」及「100L超大容量」,惟依茂O通公司所提供容量測量數據係依該商品之外部長度、寬度及高度計算後為94.5公升,並未達100公升,實非為該商品內部空間之測量資料,且該等公司均未實際測得該商品內部空間之大小,亦未有該商品內部可盛裝容量為100公升之客觀數據,該等公司於該廣告刊載上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56次委員會議通過,東O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於東O購物網站、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 Online 24h購物網站,以及茂O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東O購物網站、PChome Online 24h購物網站及松果購物網站銷售日系開窗下開式超大收納箱商品,廣告刊載「100L無敵大容量」及「100L超大容量」,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處東O得易購公司、網OO庭公司及茂O通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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