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傷病假、
(六)留職停薪期間、
(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
(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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