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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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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
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
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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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3)

回應編號:7603

採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母子公司如何適用盈虧互抵

母子公司辦理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合併申報之母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之本國子公司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參與合併申報之各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可相互抵銷,以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惟因各該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並應單獨設立帳簿,且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之要件(以下簡稱盈虧互抵適用要件),係依個別公司訂定,故上開母、子公司符合該條項規定要件時,請依序下列三階段計算:
(1)在合併申報前之個別營業虧損應先自各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額中扣除之;
(2)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公司當年度之所得額或虧損額,應相互抵銷,計算合併課稅所得,其經合併計算抵銷之虧損額,不得再重複適用虧損扣除;
(3)其經合併計算後仍為虧損者(以下簡稱合併營業虧損),自合併營業虧損發生年度起10年內,從當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在合併申報前,母公司甲公司與合併申報之子公司乙、丙、丁100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核定為-50萬元、15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在合併申報101年度,經分別計算各個公司之全年所得額為1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為-100萬元。

先計算
(1)101年度各公司之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50萬)、150萬元、0萬元(50萬-50萬,餘-30萬得在丙公司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除)、-400萬元;
(2)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200萬元(50萬+150萬+0萬-400萬),甲公司及丙公司100年度虧損金額不得再自合併所得額中重複扣除。
(3)合併後虧損200萬元,得在以後10年內之當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4)

回應編號:7602

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盈虧互抵」是企業常用的租稅優惠,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日次日起算的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所得則要在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的30日內申報。主管機關核准日是指核准文書發文日,如果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即是以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的次日開始算。因此須特別留意決算申報的期限,以免日後無法扣抵虧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5)

回應編號:7601

未取得合法憑證屬情節輕微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發生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時,究竟符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呢?

營利事業雖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在一定條件下,再能夠提示交易文件或付款證明,以證明確有交易事實者,則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並准其保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國稅局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說明,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適用盈虧互抵。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6)

回應編號:7600

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除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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