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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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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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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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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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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8837

特別休假未及一年遞延期間屆期時可否再行遞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可再行遞延。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該期間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 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 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月 31 日,遞延之仍有未休之日數時,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 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8394

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判斷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先確認該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之「原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才有列計之可能。然而,由於這些因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係屬「原特別休假年度」全年度內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其中究竟有多少未休之日數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作報酬,因而必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至於「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如果不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者,可不必計入。

勞動部舉例說明,雇主倘於108年4月1日資遣勞工甲,屆時仍有5天「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於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說明如下:
(一)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為108年3月31日往前推算6個月,至107年10月1日。
(二)因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跨107、108年度,遞延之5天未休特別休假,其「原年度終結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恰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此,所結算之金額應該納入計算。然而,這5日之工資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107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之未休日數,因而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資總額,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8393

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

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另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再遞延。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8340

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7837

雇主發給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及平均工資計算案例說明

勞動部發佈新聞稿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假設勞工甲於106年1月領取105年度未休特別休假10天工資,106年度特別休假15天,其中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於106年4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時,計有13天特別休假未休,平均工資計算說明如下: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二、勞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
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之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四、106年契約終止時領取13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另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8)

回應編號:7721

年度特休假使用期間資方可採5種方式行使

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年度特休假重點如下: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期限發給。

施行細則放寬勞資雙方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範圍方式,業者可採周年制(例如七月一日到職,特休假使用期間為七月一日到隔年六月卅日),或採曆年制(特休假使用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或依學校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5種行使方式。 未休完特休假折算工資,雇主應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離職者,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計算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施行細則明訂,雇主須按照未休完天數,給付一日工資;月薪制勞工一日工資,計算方式為最近一個月工資(不含加班費)除以卅天。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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