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徵才以底薪加獎金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應於職缺資料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
。有關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考量不同僱主對於同一工作報酬項目之給付方式可能有所差異,仍請僱主參考每月經常給付之原則核算。
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倘若雇主無法確保給予受僱員工之每月薪資可達4萬元以上(例如:每月本薪25,000元,但每月可得之績效獎金金額不定),得以薪資區間(例如:月薪25,000~45,000元)或最低可得薪資數額(例如:月薪25,000元以上)方式呈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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