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之使用報酬率一案,提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說明:
一、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新增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使用報酬率(含概括授權及個別授權),經提請本委員會(下稱本會) 95年4月28日(星期五)95年第4次會議審議決議在案,有關投幣式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率部分,原經審議通過如下:
1、營業場所:每一機台2160元
2、非營業場所:每一機台720元
惟前述決議之使用報酬率因(一)MIDI音樂檔案是否屬於錄音著作及(二)電腦伴唱機內使用錄音著作之數量等關鍵問題尚待釐清,前經簽准暫不發布實施,俟相關問題釐清後再重行審議,並於95年8月23日召開之95年第7次著審會作成決議。
二、上述疑義有關MIDI音樂檔案是否屬於錄音著作部分,前經著審會於95年8月23日召開之95年第7次會議討論,決議:(一)請MIDI樂師於下次會議列席,就技術面詳細說明;(二)承辦組就此議題再作研究,並請駐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本案經查6個國家認為MIDI係屬錄音著作,3個國家認為非屬錄音著作,3個國家無明確或無法肯定為錄音著作,茲彙整各駐外單位查詢結果如下(附件1):(一)認為屬錄音著作:美國、日本、德國、香港;
(二)認為不是錄音著作:法國;
(三)認為屬音樂著作:韓國;
(四)認為屬音樂著作之衍生著作:泰國;
(五)認為屬電腦程式及錄音著作:新加坡;
(六)認為屬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印尼;
(七)無明確或肯定結果:英國、馬來西亞、澳洲。
三、有關電腦伴唱機內使用錄音著作之數量部分,依95年9月12日召開之95年第8次會議決議,函請各電腦伴唱機製作廠商及RPAT提供相關資料,經本局查詢結果,電腦伴唱機製作廠商部分,僅有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其所製作之電腦伴唱機內共計重製369首RPAT所管理之唱片公司之錄音著作;RPAT函復電腦伴唱機內使用其所管理之錄音著作之廠商及利用數量如下(附件2):
(一) 美華:500首;
(二) 大唐:130首;
(三) 音圓:6000首;
(四) 啟航:85首。
四、有關RPAT投幣式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率,建議以下2項計算方式,提請討論:
營業場所:
(一)若認定MIDI係屬錄音著作:使用報酬率=2160×(伴唱機內灌錄之RPAT所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伴唱機內所有灌錄之歌曲數量)。
(二)若認定MIDI非屬錄音著作:使用報酬率=2160×(伴唱機內灌錄之RPAT所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不含MIDI音樂數量))÷伴唱機內所有灌錄之歌曲數量)。
非營業場所:
(一)若認定MIDI係屬錄音著作:使用報酬率=720×(伴唱機內灌錄之RPAT所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伴唱機內所有灌錄之歌曲數量)。
(二)若認定MIDI非屬錄音著作:使用報酬率=720×(伴唱機內灌錄之RPAT所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不含MIDI音樂數量))÷伴唱機內所有灌錄之歌曲數量)。決議
因RPAT製作MIDI的老師未至本局說明,本案擬就技術實務面另循其他管道深入瞭解後再繼續討論。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6年第1次會議紀錄編號:9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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