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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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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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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針對縮減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制,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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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經營實務及經驗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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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9)

回應編號:8338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擇一。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到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取消「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每月加班工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每個月加班最多可達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0)

回應編號:8315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依法應給加班費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1)

回應編號:8265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另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2)

回應編號:8258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疑義五: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 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 (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

(二)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六: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七: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 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

(二)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 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 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八: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     每日工時上限 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 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 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 46小時 *3個月 =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3)

回應編號:8219

員工加班中風業者提「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法官不採信判賠835萬多元

桃園市一名何姓男子在中壢1家工廠擔任技術員,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延長工時累積最高達128小時;次月何男在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800萬多元。 

業者反駁稱,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其父亦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何男中風和疾病史有關;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為佐證,顯示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官依勞檢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確認何男屬職災,在審酌業者所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時,法官裁認,加上有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的公司規模而言,難以相信有多達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故不採信雇主原告自願加班說法,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24)

回應編號:8064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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