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在台經銷代理人報稅應知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經銷代理人者,也就是公司行號若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經銷單位,就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營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外商在境內提供勞務報酬應繳營所稅
外商之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報酬,屬我國所得來源,該國外事業在臺分支機構,應將該報酬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若未依規定辦理,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某外商國外總機構A公司與其在臺分支機構B分公司合作,仲介我國客戶甲公司買賣不動產,A公司及B分公司分別取得甲公司之佣金收入,B分公司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未將A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1仟7佰餘萬元合併申報,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處罰。B分公司主張上開佣金收入係A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免合併結算申報,並免辦理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外商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我國客戶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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