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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