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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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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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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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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8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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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9)

回應編號:9231

小吃店應徵外國人未查證件遭罰15萬

臺北市一家小吃店因為聘用非法工作的外籍人士遭罰15萬元罰鍰,對此,雇主表示很無奈,因為勞工應徵時自稱是嫁來臺灣的越南籍人士,出於信任並沒有檢查相關證件,即錄取她並約定隔日來上班,一個月後,移民署專勤隊人員到小吃店稽查,經核對身分資料後發現,該名外籍人士並非如其所說的是嫁到臺灣的外籍人士,而是逃逸移工,雇主因此被有關機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15萬元罰鍰。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為「許可制」,且僅開放部分職業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而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廚務、外場都不是外國人可申請的工作項目。所以,小吃店或攤販僅能聘用「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的新住民(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及「獲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的僑外學生」。
 
依法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非法工作的外國人,將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非法聘僱外國人,則會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5年內若再違反,還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無論是端菜、洗碗、招呼客人等行為,就是「工作」,就算沒有酬勞,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雇主在應徵新住民時,須核對應徵者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應徵僑外學生則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後,還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0)

回應編號:8937

永久居留外籍人士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申報提繳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108年5月17日起修正生效,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納入適用,自是日起到職且適用勞基法者,一律適用新制,雇主應提繳至少每月工資6%的新制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

永久居留外籍人士如果是在修法生效前(108年5月16日以前)到職且適用《勞基法》,可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過必須在6個月內(108年11月16日以前)向雇主表明,屆期未表明適用舊制者,就應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須依法於期限屆滿15日內(即108年12月2日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 然應注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如已依該法規定適用勞退新制者,應優先適用該法,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規定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並於期限內繳納,且僱主老闆不得從員工薪水內扣除6%的勞工退休金,薪水內扣是不合法的,勞工退休金應該由雇主負擔,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1)

回應編號:8894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經專案審查得不受全年120萬限制

雇主聘僱符合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國稅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2)

回應編號:8846

申請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這樣做較不會卡關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施行,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可以如下申請較不會卡關。

雇主及外國專業人才可先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瞭解目前開放的工作類別,再依各工作類別的規定儘早準備申請文件,讓申辦流程更加迅捷、暢通。

其作法如下:

1.依工作性質選擇合適申請類別
勞動部說明,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的種類,原則上是以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的工作性質予以劃分,目前開放包含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工作、藝術及演藝工作等7大類別。各類別工作有不同的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或薪資門檻等標準,雇主或外國專業人才應評估工作內容和相關勞雇條件後,選擇合適的類別進行申請。另外,目前法規已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於符合一定資格下得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不必透過雇主送件。
2.即時補正以及時取得許可
勞動部統計,在107年度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申請案件中,駁回申請的比率僅6%,主要的駁回事由包含「逾期未補正(75.9%)」、「外國人資格不符(10.2%)」及「雇主資格不符(6.5%)」。勞動部表示,申請案若經審查有應備文件缺漏、或者申請書表內容填寫錯誤等情形,均會發函請申請人於30天內進行補正。因此,提醒申請人於送件後應注意是否收到補正通知函,並依退件原因儘快辦理,避免申請案逾期補正而遭到駁回。
3.申請前確認應備程序及資格
申請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依法須繳交審查費用,請雇主或外國專業人才記得先繳費後再送件。在外國專業人才資格部分,實務上常見以具有學士學位及學士後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資格提出申請,卻因相關工作經驗其實是發生在取得學士學位之前,導致未符規定。至於雇主資格,除了部分特許事業(例如律師、建築師、醫療機構)外,雇主必須是公司、外國公司辦事處、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並應具備一定資格及營業實績。
4.部分國家文件需先驗證
依勞動部公告規定,申請工作許可的相關文件只要是在越南、菲律賓、泰國和馬來西亞等25個國家或地區所作成,原則上都要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的驗證後才能採認。由於各國當地驗證的程序不盡相同,可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建議雇主和外國專業人才先確認其相關學經歷文件是否需進行驗證,並提早進行準備,以縮短申辦工作許可的時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需由雇主或外國專業人才依規定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其相關法令、申請書表及審查作業手冊等資訊都公告於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另勞動部也已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另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3)

回應編號:8838

聘用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租金得以費用列帳

雇主聘用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依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雇主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租金、租屋修繕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服務滿一定期間返國渡假之旅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而且可不計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薪資所得(亦即當成免稅所得)。

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係以從事如營繕工程、交通事業、財務金融及不動產經紀等適用範圍內之18項工作為限,包括目前已經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則不適用。且外籍專業人士必須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薪資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優惠資格。如果雇主基於特殊需求並經我國財政部專案核准,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關於外籍專業人士工作項目、居留天數及薪資金額等詳細資訊,請參照「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規定。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4)

回應編號:8771

補助外籍專業人才子女獎學金不列所得公司亦得費用列帳

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建築工程規劃專業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租稅優惠措施,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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