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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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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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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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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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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9)

回應編號:6069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那些項目


實施兩稅合一後,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減除那些項目?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項情形,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自營利事業稅後純益中減除: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
2.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損失如為94年度以前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損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如為95年度以後之庫藏股票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依序以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
3.母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中,屬於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4.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
5.非按投資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個別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沖抵,而依序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
6.公司分割減資按減資比例沖抵股本及溢價資本公積後,因不足而沖抵之保留盈餘。
7.同一母公司100%持有之存續子公司承受消滅另一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存續子公司於沖抵資本公積後,依序沖抵合併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
8.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之出資額(以子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計算)部分,及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其他少數股東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該等股東對消滅公司之出資額(以消滅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少數股東持股比例計算)部分之金額,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公司分配予母公司及其少數股東之股利所得,屬於合併消滅之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9.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成本,於沖抵同種類股票溢價發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依序以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
(財政部91.10.4台財稅字第0910455506號令)
(財政部92.12.4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
(財政部93.6.17台財稅字第0930451102號令)
(財政部96.4.10台財稅字第09604520370號令)
(財政部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令)
(財政部97.11.28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
(財政部97.12.2台財稅字第09700321110號函)
(財政部99.2.8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
(財政部99.10.4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函)
(財政部101.4.24台財稅字第10004924260號函)
(財政部101.7.11台財稅字第10104530040號令)
(財政部賦稅署102.8.9臺稅所得字第10200068540號函)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0)

回應編號:6068

員工分紅應列費用非分配盈餘項目

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令列為費用,不得作為盈餘分派表之分配項目。另經濟部101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79940號函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金額並非盈餘分配之項目,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費用列支,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回應主題:未分配盈餘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1)

回應編號:6067

公司虧損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須情節輕微者始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扣除2千萬元,自102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2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另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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