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之交際費,其金額有何限制?
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之交際費,係規定於所得稅法第37條,詳細說明如下:
1.
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1) 全年進貨貨價在3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
(2)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3千萬元至1億5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
3)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1億5千萬元至6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4)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6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2.
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1) 全年銷貨貨價在3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2)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3千萬元至1億5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3)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1億5千萬元至6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4)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6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3.
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1) 全年貨運運價在3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
(2)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3萬元至1億5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3)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1億5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4.
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1) 全年營業收益額在9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
(2)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9百萬元至4千5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3)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4千5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5.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6.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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