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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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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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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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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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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9)

回應編號:8904

床墊式電動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0萬元

O格公司於其網站所載廣告,於「切割極冷膠」圖示旁或上方宣稱「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讓人認為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具有招徠一般或相關大眾選購其電動床墊參考之效果,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公平會表示,該公司於其網站所載廣告,於「切割極冷膠」圖示旁或上方宣稱「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讓人認為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具有招徠一般或相關大眾選購其電動床墊參考之效果。該廣告以「切割極冷膠業界最厚25公分」為訴求重點,係於最高級用語後連結客觀陳述,惟據O格公司及舒OO眠公司表示,實際切割極冷膠厚度僅有6公分,非為25公分,其差異已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且引人誤認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已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O格公司於自身網站廣告宣稱「德國原廠授權馬達」、「德國原裝授權無線船型電機」、「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高品質無線船型電機」等語,又舒OO眠公司於舒OO眠館門市放置O格公司商品型錄廣告宣稱「德國原裝授權無線船型電機」、「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高品質無線船型電機」等語,據O格公司及舒OO眠公司表示,該廣告所載「德國原裝授權」、「德國原廠授權」意旨相同,惟無法提供「德國原廠授權馬達」之相關資料,且自承對於其等所採用馬達是否獲有德國原廠授權製造之情,並不清楚,故該廣告宣稱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馬達」等語,並無客觀資料以資佐證,已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50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O格有限公司、舒OO眠有限公司銷售「RG-375床墊式電動床」商品,各於自身網站刊載「切割極冷膠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且O格公司於其自身網站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原廠授權馬達」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O格公司、舒OO眠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有刊登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0)

回應編號:8869

收納箱容量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0萬元

廣告刊載「95L」、「95L方體大空間」、「95L超大容量」、「95L大容量收納」等廣告涉刊載與實際容量差距甚大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璨O公司於松果購物網銷售「北歐風掀開式帶輪加厚收納箱」,廣告刊載「95L」及「容量:(約)100L(±5%)」,以及於Yahoo!奇摩超級商城銷售「北歐風 帶輪大容量 雙開 收納箱」,廣告刊載「95L」;另璨O公司委託富O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木暉】北歐風大視窗雙開大容量加厚收納箱(6入)」,廣告刊載「95L」、「95L方體大空間」、「95L超大容量」、「95L大容量收納」。但依據 璨O公司提供之測量資料,該商品計入長度、寬度等誤差後之內部空間大小僅介於58公升至70公升。璨O公司及富O公司於該等廣告刊載與實際容量差距甚大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44次委員會議通過,璨O國際有限公司於松果購物網、Yahoo!奇摩超級商城,以及委託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收納箱商品,該等廣告刊載「95L」、「容量:(約)100L(±5%)」、「95L方體大空間」、「95L超大容量」、「95L大容量收納」等表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 璨O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以及富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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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1)

回應編號:8738

電視廣告銷售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50萬元

東OO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輝O企業有限公司於電視廣告銷售「Body Magic新一代粉嫩魔力板」商品,涉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東O公司及輝O公司於107年1月16日在東O購物台銷售「Body Magic新一代粉嫩魔力板」商品,宣稱「慢慢的幫你的『脂肪震碎』震碎排出去……幫助你的腸胃蠕動……蘿蔔腿、大象腿、大屁股、水桶腰……掰掰袖……瘦得很漂亮……以抖動方式有效達到運動瘦身……」等語,廣告整體讓人認為使用該商品無需運動,只要站著或坐於該商品上,就可藉由商品振動帶動身體抖動,搖動脂肪、促進血液循環,進而有效達到震碎脂肪、抖掉肥肉之運動瘦身效果,雖據輝O公司表示該商品透過上下抖動方式,身體立即可以感受到各部位運動的效果,因此無需相關依據及實驗數據,但「震碎脂肪」屬瘦身美容廣告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且該兩公司均無法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證明該商品具有上述宣稱功效,已屬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24次委員會議通過,東OO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輝O企業有限公司於電視廣告銷售「Body Magic新一代粉嫩魔力板」商品,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東O公司新臺幣40萬元、輝O公司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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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2)

回應編號:8566

變頻節能三門冰箱涉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各罰5萬元

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ITACHI日立394公升變頻節能三門冰箱RG41A」涉商品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聯O報公司及京O公司107年1月至3月間於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1級節能國家能源效率認證」及第1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予人印象為該商品依刊登當時分級基準屬能源效率第1級,應較其他等級之相仿規格電冰箱,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案關商品雖確曾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惟依現行「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自107年1月1日起,其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等級為第4級。是聯O報公司及京O公司於udn買東西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上述能源效率第1級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401次委員會議通過,聯O報股份有限公司及京O科技有限公司於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ITACHI日立394公升變頻節能三門冰箱RG41A」,刊載「1級節能國家能源效率認證」及第1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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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3)

回應編號:8557

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克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商品,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克OO公司107年1月至4月於網站銷售「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刊載「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予人印象為該商品於刊登當時具有1級能效,應較其他等級能效之除濕機,更具有減少能源消耗、省電省錢之效用。惟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意見,「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自107年1月1日起因新分級基準生效後,其本身具有之能效依分級標準已變更為能效2級,案關商品自107年1月起仍刊登為能效1級,顯與事實不符。故克OO公司於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0次委員會議通過,克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商品,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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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499

商品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康O公司自106年9月25日至107年3月16日期間,於其網站刊登案關商品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輕鬆美體塑身 藉由旋轉震波可促進循環,加速熱量消耗,有助於脂肪燃燒」、「消除手臂脂肪 運用旋轉震波深入手臂肌肉,催化消除脂肪分子」、「收腰緊實提臀 將不易動到的腰部、臀部脂肪分子推開催化,趕走鬆垮肥肌轉換緊實,達到收腰提臀效果」、「緊實腿部肌肉 旋轉震波可深入腿部肌肉,催化脂肪分子緊實肌肉」等語,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具有催化、消除人體脂肪分子功能,使用後可輕鬆趕走鬆垮肥肌、緊實肌肉,進而達到收腰、提臀、瘦手臂及大腿等效果,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康O公司對於上開廣告宣稱功效,並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資料可據,且自承該等用語文案係抄襲自中國大陸網站相關產品說明資訊而來。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慣用手法,其內容所顯現之商品相關資訊,亦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時之重要參考依據,故事業於刊登廣告時,當克盡查證與真實表示之義務。本案康O公司於製刊廣告前,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即逕將上開用語登載於其網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於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Dancing Queen美體曲線按摩機」商品,於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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