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康O公司自106年9月25日至107年3月16日期間,於其網站刊登案關商品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輕鬆美體塑身
藉由旋轉震波可促進循環,加速熱量消耗,有助於脂肪燃燒」、「消除手臂脂肪 運用旋轉震波深入手臂肌肉,催化消除脂肪分子」、「收腰緊實提臀
將不易動到的腰部、臀部脂肪分子推開催化,趕走鬆垮肥肌轉換緊實,達到收腰提臀效果」、「緊實腿部肌肉
旋轉震波可深入腿部肌肉,催化脂肪分子緊實肌肉」等語,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具有催化、消除人體脂肪分子功能,使用後可輕鬆趕走鬆垮肥肌、緊實肌肉,進而達到收腰、提臀、瘦手臂及大腿等效果,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康O公司對於上開廣告宣稱功效,並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資料可據,且自承該等用語文案係抄襲自中國大陸網站相關產品說明資訊而來。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慣用手法,其內容所顯現之商品相關資訊,亦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時之重要參考依據,故事業於刊登廣告時,當克盡查證與真實表示之義務。本案康O公司於製刊廣告前,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即逕將上開用語登載於其網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於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Dancing
Queen美體曲線按摩機」商品,於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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