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獨資商號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前,應先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70,000元÷2)-1,500元]=
83,500元;另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915,0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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