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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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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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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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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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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25)

回應編號:6975

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列為費用

國稅局審理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26)

回應編號:6974

營利事業出售名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發票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若出售公司行號名下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時,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售出時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若有違反上述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27)

回應編號:6973

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規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

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28)

回應編號:6972

營業人購買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決定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與汽車的用途無關。例如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購買之車輛為客貨兩用車,則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故取得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果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性質上與分期付款買入相同,故融資租賃下,營業人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29)

回應編號:6971

乘人小客車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

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至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其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嗣後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2年1月1日購置乙部乘人小汽車320萬元,預估殘值0元,耐用年數為5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嗣103年6月30日以230萬元出售,其102年、103年得於稅務上認列之折舊費用合計為75萬元【限額250萬元/(耐用年限5年)×1.5年】。
其後甲公司103年度出售乘人小客車之損益,則應以售價230萬元減除原購置成本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224萬元【原購置成本320萬元-折舊96萬元{320萬元/(耐用年限5年)×1.5年}】,列報出售利益6萬元(售價230萬元-未折減餘額224萬元),而非按稅法規定以折舊限額250萬元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45萬元(320萬元-75萬元)計算出售資產損失15萬元(230萬元-24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乘人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30)

回應編號:6970

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第14款、第15款規定,整理後分以下3點說明:

1.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3.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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