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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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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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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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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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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5)

回應編號:8468

食品及配料抽驗無法清楚交代來源最高罰鍰300萬元

衛生單位為使消費者能吃到安全又衛生的食品,針對食品及其配料抽驗,若檢驗結果有食品檢出添加物不合格,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0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台北市衛生局曾針對市場、餐廳、水產店、超市、賣場等販賣的水產抽驗報告,結果發現,有一業者販賣的「螃蟹」檢出二氧化硫0.18g/kg(標準:不得檢出),衛生局人員向業者稽查時,業者無法清楚交代來源,衛生局人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處以3到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製造業者及餐飲加盟連鎖業者,確實遵守使用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且應向大盤或供應商索取自主檢驗報告。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6)

回應編號:8439

食藥署啟動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期規劃啟動「107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屆時將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至轄內具地方飲食特色且受消費者喜愛的下午茶餐廳,執行衛生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實施情形,若查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生餐飲消費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7)

回應編號:8057

抽驗涼麵食品 2件不合格罰款3萬元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知名連鎖超商、小吃店及涼麵供應商等涼麵食品,總計40件中有2件複抽後還是不符衛生指標菌量的限量標準,不合格率5%,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8條規定,開罰新臺幣3萬元。

抽驗40件涼麵中,初步有6件不符大腸桿菌群、 大腸桿菌限量標準。違規的6件經要求限期改善後復抽,仍有2件不符規定,研判違規主要原因係為貯存冰箱冷藏溫度高於7℃及人員未載手套,手部不潔造成交叉汙染。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製造業者及餐飲加盟連鎖業者,除應多留意販賣調理場所之衛生外,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還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就員工個人衛生、注意衛生習慣、穿戴清潔,使用乾淨的盛裝容器,管控產品製程及妥善管理維護原物料貯存與設備機具,以免造成產品污染之可能。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8)

回應編號:8011

食藥署針對供應速食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

食藥署將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薯條產品之輸入商、供應商及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如經發現有不良變色、綠變等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經限期不改正者處分新臺幣3到300萬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3條規定,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倘查獲食品業者販賣之薯條產品有不良變色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到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29)

回應編號:7930

涼麵食品衛生經初複抽不符規定罰鍰3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涼麵衛生安全,暑季6月起針對連鎖超商、大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初抽結果有17件不符合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其中1件經初、複抽衛生指標菌量均超過限量標準(詳如附件名冊),不合格率2%。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7款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持續輔導業者製作販售符合衛生標準之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涼麵製、售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而「冷藏」及「溫度控管」是涼麵製售保持新鮮、不變質的重要法則。
相關製售衛生事項:

一、製售場所應維持整潔乾淨。  
二、找錢、拿錢後,盛裝涼麵等各個不同的動作前,應澈底洗淨雙手。
三、小黃瓜或紅蘿蔔等蔬果選用要新鮮,用專用柔軟菜瓜布或軟布刷洗 2~3次澈底洗淨,最後再使用乾淨的水(如冷開水)或過濾水清洗,刨絲備用要適量。  
四、麵條、生菜配料及醬料,應分開加蓋冷藏貯放,同時妥善控制販售量,並分段取用。  
五、盛裝容器、刨絲器具,應隨時沖刷乾淨,並有效消毒。  
六、販售場所應有防塵及病媒防治措施。  
七、生、熟食所使用之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八、涼麵及刨絲、配料、拌醬要分開包裝給客人,不要事先預拌在一起。  
九、製售衛生應維持,並落實溫度控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都有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造成衛生指標菌超過標準,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  


回應主題: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30)

回應編號:7929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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