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未充分揭露資訊個人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10日第957次委員會議決議,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魔O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加盟者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蕭O芬君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魔O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事業於98年3月先以「蕭O芬」名義招募加盟,至98年7月後則以「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名義招募加盟,但與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均未以書面完整揭露「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等重要加盟資訊。
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簽約前並未向加盟者充分揭露上述資訊,且加盟合約書的內容也不足以使加盟者清楚知悉各加盟店間營業區域劃分的情形,即使有以口頭說明相關資訊,但對於已處資訊弱勢的有意加盟者而言,實難認經由口頭說明即可獲知充分完整的加盟資訊,將有陷於錯誤而締約的風險。故經公平會認定,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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