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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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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7月20日第767次委員會議決議,美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或遲延揭露有關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美xx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1萬元罰鍰。

該會表示,美xx所屬加盟店與美xx簽約時所審閱之「加盟合約書」、「新設加盟店生財設備委託契約書」與「加盟說明書」等所載之內容,美xx僅就公司名稱與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智慧財產權、各加盟店之營業區域方案、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終止契約、公司背景、工廠現況、產品種類與售價、3家門市實景照、廣告宣傳物等加盟資訊予以揭露;並未見美xx以書面揭露資本額、設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加盟業主於加盟店區域所在縣(市)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或加盟店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另據該會抽樣問卷調查美xx所屬加盟店申請加盟之過程,發現尚有其他加盟店與美xx締結加盟關係前,未獲美xx以書面資料說明資本額、設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加盟業主於加盟店區域所在縣(市)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或加盟店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是美xx與交易相對人(加盟店)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隱匿或遲延揭露前揭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對處於資訊相對不足之加盟店顯然有失公平。又因美xx之加盟店數分布全國各縣市,且持續招募加盟中,對多數不特定加盟店有造成損害之虞,其行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xx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經審酌美xx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等,擬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1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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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1)

回應編號:4814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振x開發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加盟合約內容,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加盟業主亦應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提供書面完整說明加盟重要交易資訊

加盟業主若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足以影響到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第七款之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1)日第1018次委員會議通過,振x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振x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規定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加盟業主如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之日期」、「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資訊,攸關加盟業主背景、專業經驗、過去營業績效、市場規模變動情形,均為加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重要訊息。經查振x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揭露前項資訊,交易相對人於決定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時,僅得依其提供加盟合約書及相關書面資料之資訊作為判斷,已對處於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

復參酌振x公司之加盟體系,加盟店須支付10萬元至30萬元技術指導費用,另尚有購買商品等開店準備費用,投資金額並非少數,且該筆投資費用無法轉換為他用;因此,該事業以相對優勢地位,持續與不特定交易相對人進行締約之行為,將影響並妨礙其他潛在有意加盟者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也足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回應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2)

回應編號:2649

「xx竹炭茶連鎖加盟」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7月30日第873次委員會議決議,王秀彩君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王秀彩君經營之「xx竹炭茶連鎖加盟」體系,在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未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經公平會進行調查瞭解,王秀彩君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雖有提供契約書及其部落格載有加盟說明書、加盟簡章等相關加盟資訊,惟所提供資訊中並未依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以書面完整揭露「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及「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等資訊,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王秀彩君未以書面充分揭露相關加盟資訊,交易相對人將難以充分瞭解加盟業主背景、專業經驗、實際從事加盟時間、智慧財產權取得情形與權利內容等涉及加盟店營運風險及對未來成長潛力判斷之重要訊息,雖王秀彩君稱於洽談過程曾輔以口頭說明相關加盟資訊,然對已處於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知完整之交易資訊,亦難據以充分評估及選擇合適之加盟體系,將有陷於錯誤而與其締結加盟契約之風險。是以,王秀彩君未以書面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王秀彩君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情形、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3)

回應編號:2585

聖x國際公司加盟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869次委員會議決議,聖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聖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x公司)所經營「xx茅廬麻辣滷味」加盟體系,在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並未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經該會進行調查瞭解,聖x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雖有提供契約書並於其內記載相關加盟資訊或以口頭方式告知,惟所提供之資訊中並未依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的資歷」、「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智慧財產權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表示,加入加盟體系之交易相對人通常為較無商業經驗之創業者,相較於加盟業主處於資訊弱勢之一方,聖x公司未完整揭露前述之重要加盟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難以充分評估選擇加盟體系,或實地走訪既有加盟店以查核資訊之正確性,進而有陷於錯誤而與加盟業主締結加盟契約之風險。聖x公司現有加盟店約32家,欲成為聖x公司之加盟店尚須支出20萬元至80萬餘元不等加盟金投資金額非為少數,故認為聖x公司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之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聖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情形、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該會也同時呼籲有意加盟者於加盟前應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4)

回應編號:2584

第X名膜有限公司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7月9日第870次委員會議決議,第X名膜有限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來函檢舉,指稱第X名膜有限公司(下稱第X名膜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並未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經該會進行調查瞭解,第X名膜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前,雖有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廣告DM、契約書等文件資料及請對方至公司網站觀看相關加盟資訊,惟所提供之資訊中並未依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完整揭露「加盟業主之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智慧財產權有效期限」、與「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表示,加入加盟體系之交易相對人通常為缺乏豐富商業經驗之創業者,相較於加盟業主處於資訊弱勢之一方,第X名膜公司未完整揭露前述之重要加盟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難以充分評估選擇加盟體系,或實地走訪既有加盟店以查核資訊之正確性,進而有陷於錯誤而與加盟業主締結加盟契約之風險。又欲成為被檢舉人之加盟店尚須支出17萬元不等之加盟金,投資金額非為少數,由於已加盟者為數不少,且有影響未來參與加盟之不特定多數人之潛在風險,故認為第X名膜公司未完整揭露交易資訊之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第X名膜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情形、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隱匿加盟訊息罰鍰11萬元:(5)

回應編號:1297

xx多公司招募加盟未充分揭露重要資訊罰4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3)日第808次委員會議決議,xx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xx多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及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指稱xx多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調查發現,xx多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關係前,並未充分揭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另外,xx多公司亦未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加盟業主於與加盟店締結加盟關係前,倘未充分揭露前開加盟店之數目、名稱、地址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將造成有意加盟者於簽約前,無法充分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而陷於高度之不確定性。而且締結加盟契約過程中,定型化契約多半皆為加盟業主事先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加盟業主無疑為具優勢地位之一方,因此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合理之審閱期,使其能充分且詳細瞭解合約內容。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倘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認為xx多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及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經審酌xx多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情形、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