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顧客上餐館吃飯、住宿消費後,額外給的服務費,也要含在發票消費總額內。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由於服務費不在訂價範圍之內,但如消費者付了服務費,店家業者開出發票消費總額,就應包括服務費。所以業者收了服務費,所開立發票隱匿服務費,即有逃漏稅之嫌。
店家如漏開統一發票,如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就短漏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另外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達三次,將會被停止營業,因此營業人應小心謹慎守法勿漏開統一發票。
參考相關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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