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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申請營登第一次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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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補辦者免予處罰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則應於停業、復業前申報核備。

該分局說,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因此,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補辦有關登記、變更等事宜。

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該分局已執行稅籍清查作業,如清查結果發現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未依限補辦者將依法處罰。另外,若營業人登記期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停業期滿已逾6個月未申請復業,或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者,將通報主管機關辦理撤銷登記。

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46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6條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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