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予第三人的包租公包租婆,有下列兩種方式,可算計後擇優(申報金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以達節稅之效。
一般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方式,一是不需任何證明文件,直接依財政部所公告的方式算計,申報金額是以全年實收租金的57%;另一種是方式是採列舉扣除,對於因租賃而發生合理、必要的損耗費用,包含土地稅、房屋稅、房屋修繕修理費、房屋保險費、購屋貸款利息等出租房屋必要成本費用支出,惟上述費用發生期間,必須在申報年度內繳清,並檢附繳費證明申報金額逐項提出證明收據和文件,盡量提高可供扣除額,就會有降低的效用。
然包租公包租婆應注意,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網站)。
(二)已具備「營業牌號」(含未辦理登記)。
(三)已僱用人員協助處理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該法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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