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許多產品宣稱為有機農產品,或是標示不符合,或者是有機農產品未標示有機標章乙事,涉及農產品不實標示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責處理。
未通過有機認證卻宣稱有機之農產品,涉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有機驗證相關規定。依同法第23條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公布 )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公布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
,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三、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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