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
五、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
六、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
七、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2)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
八、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
九、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
十、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
十一、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