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堅持要求承租到滿三年為止這樣合理嗎
一般租賃契約書中有註明租賃期間擬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事先一個月通知他方,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兩個月之押金,作為提前解約的賠償。然我承租店面的租賃契約書中卻是註明雙方承租三年不可提前解約,那我承租一年半業績不佳下,現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情況下,房東仍要求承租到滿三年為止,堅持不要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這樣合理嗎?
若雙方簽約時約定好租賃期間可提前終止租約,那麼只要事先一個月前通知房東這件事,就可提前解約,房東就不得要求租方得承租到滿三年。但若雙方簽得是不可提前終止租約,房東確實可提出得依照合約「我不要任何的違約金,反正就是承租到約滿三年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提前解約部分,原則上仍需依雙方所簽租賃契約合約內容為主。然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有效力仍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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