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期食材移送偵辦外業者致歉願賠5倍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查獲威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明知魚品過期,卻於包裝上以重新貼標方式,在中部4家分店販售過期魚品,已立即全數封存,全案移地檢偵辦。
台中市衛生局指出,業者於民國108年7月至12月間進貨,保存期限為2年,包含總店、倉庫及加盟店在內,現場查獲逾期的巴沙魚總重約3萬9140公斤(到期日分別為110年9月4日、11月7日)、芙蓉魚570公斤(到期日110年2月16日),以及醬配料等56.68公斤(到期日111年5月31日),查扣品已全數封存避免流入市面。
該案依食品全衛生管理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涉違反刑事詐欺行為,後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另該案重新貼標,販售過期食材,應依消保法賠償消費者損害額最高5倍的損害賠償。
業者威O國際公司發布聲明稿致歉,除積極配合檢、調、衛生相關單位調查,並立即就前揭原料全面下架、回收、銷毀,盼能消弭社會大眾及消費者的疑慮。
另凡消費者於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間,曾到台中公益、台中大墩、埔里及員林等分店消費有關魚的相關產品,可向公司辦理該項產品5倍的賠償,本公司將以最大誠意負起所有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消費者只要能提供購買證明,如紙本發票、電子發票、刷卡資料等可證明曾消費魚品者,即賠償5倍的損害賠償。如消費者因食用而致身體受損者,只要提供就醫、診斷或其他損害等相關證明,即賠償消費者所損害額5倍的賠償及醫療費用1倍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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