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公平會裁罰40萬
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惠O公司經營超市,於106年8月2日至8月20日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並透過各種廣告媒介推廣案關優惠活動,然檢視惠O公司上開廣告,多未揭露現金券之使用方式,亦未揭露使用範圍,導致消費者無從事先得知優惠活動之完整限制條件,需親至各門市現場洽詢,甚至消費達到一定數額獲取現金券後,方能完整得知案關優惠活動之限制條件;況依據該現金券使用辦法,消費者須另支付至少600元,始得完整利用先前消費300元所取得之100元現金券,已非案關廣告僅揭示「買300送100抵用券」等語得以涵蓋。
公平會指出,現金券、抵用券之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事業藉由廣告宣傳案關優惠活動招徠消費者,即應同時主動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況案關限制條件尚非難以完整呈現於各種廣告載體及傳播媒介。惠O公司案關廣告未完整揭露限制條件,致消費者無法藉由廣告完整評估其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業已具有不當招徠消費者前往其門市消費之效果,亦將引致消費者對該優惠措施之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0次委員會議通過,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另,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22號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禮券發行業者應注意所發行之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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