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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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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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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儘量挑選原物料產品時儘量選擇完整包裝食品,並注意產品包裝之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名稱、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及製造廠商等,避免挑選色澤過於鮮豔、有刺鼻味、非自然原味之產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律經營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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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

回應編號:8810

勿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

蝶豆花的天然花青素目前是合法食用色素,有業者以蝶豆花替糕點、茶飲調色使其增加視覺賣相,然新北市政府規定勿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除非經過食藥署申請審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據食藥署說明蝶豆花僅可作為天然食用色素,用於飲料、糕點等食品之調色;倘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須向食藥署申請審查,進行「非傳統性食品評估」,透過毒理試驗及其他安全性相關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蝶豆花僅供做色素調色使用,不可入菜或當食品原料食用,新北市除非經過食藥署申請審查,進行「非傳統性食品評估」後才行。


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回應編號:8457

端午食品鹼粽違法食品添加物硼砂移檢方偵辦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粽子、包粽餡料及乾貨共117件,檢驗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防腐劑、漂白劑、螢光增白劑、甜味劑、重金屬、硼酸及其鹽類等,結果1件鹼粽檢出硼砂,全案移請地檢署偵辦。

不合格的「鹼粽」來 自淡水區的攤販,檢出硼酸及其鹽類(標準:不得檢出),因硼砂為違法食品添加物、我國早已全面禁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三偏磷酸鈉及鹼粽專用鹼取代硼砂,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

回應編號:8447

飲冰品抽驗結果配料違法添加防腐劑最高罰鍰300萬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7年第1波飲冰品抽驗結果,第1波共計抽驗78件飲冰品,本次抽驗16件配料(粉圓、小湯圓、果醬、椰果、蒟蒻、蘆薈…等),檢驗防腐劑及著色劑等項目,檢驗結果1件「寒天蒟蒻(有效期限:2019年1月11日)」配料違法添加防腐劑己二烯酸0.4g/kg(標準:不得添加)。

對於違法使用添加物之產品,臺北市衛生局除令販售場所下架違規產品外,已移請製造商轄管衛生局進行查處,若調查違規屬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同法第47條第8款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使用添加物應依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適量使用合法的添加物,並應詳實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添加物名稱。

 

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

回應編號:8061

中秋月餅抽驗鹹蛋黃檢出未經公告添加物染料蘇丹紅

台中市政府8月份至西區采OO鮮餅鋪,抽驗月餅原料「鹹蛋黃」,經食藥署書面檢驗報告,確認檢出人工合成的紅色染料「蘇丹紅四號」,涉嫌違反食安法;衛生局派員稽查,由於采棠肴製作過程並未額外添加色素,衛生單位追溯上游,並立即移請雲林縣衛生局追蹤調查。

西區采OO鮮餅鋪的月餅原料,檢驗出「蘇丹紅四號1.34mg/kg(標準:不得檢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派員稽查,據采OO鮮餅鋪表示,之前確實有向雲林縣元長鄉張姓業者進貨500顆鹹蛋黃,製成紅豆蛋黃酥、綠豆蛋黃酥及金莎酥等3款產品販售給散客,均於製作後幾天內售完已無庫存;基於源頭管理,今日已立即移請雲林縣衛生局持續追蹤調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安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限量標準合法使用食品添加物,違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10款規定,違規使用未經公告的添加物產製食品,可依同法第49條涉及刑事責任移請檢調偵辦。


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

回應編號:5591

食藥署公布104年全台抽驗市售火鍋料產品合格率為99.01%

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市場、超市、餐飲店販售之火鍋料產品進行抽驗豆製品(凍豆腐、板豆腐等)、血液製品(米血糕、鴨血等)、水產製品(丸類、餃類等)、醬料類等共計抽驗606件,共1件產品標示不合格、5件檢驗不符規定,合格率為99.01%,針對抽驗之違規產品,衛生局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回收,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

防腐劑、過氧化氫、二氧化硫等項目進行檢驗,結果總計6件產品不合格,其中2件豆腐違法添加防腐劑苯甲酸、2件醬料檢出苯甲酸殘留超標,及2件米血糕不符規定(1件檢出己二烯酸殘留超標,1件標示不符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違者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內容物標示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如實標示,違者復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挑選火鍋料產品時儘量選擇完整包裝食品,並注意產品包裝之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名稱、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及製造廠商等,避免挑選色澤過於鮮豔、有刺鼻味、非自然原味之產品。

 

回應主題: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6)

回應編號:5590

衛福部查核「度O月麻油辣腐乳」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

有關香港檢出臺灣出口的「度O月麻油辣腐乳」(樽裝,300克)含有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情形。
案內產品出口商係度O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案內產品未於國內銷售,外銷至大陸及香港。「度O月麻油辣腐乳」產品非自製,委託代工舊產品係由圓德行(雲林縣莿桐鄉貴村興中路70-6號)代工, 新產品係自2014年開始由四O土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抽驗相關產品。

經查FDA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資料,度O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登錄作業,違反食安法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規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依食安法第48條第2款規定,開立限期改正通知書,命該公司於下星期一(1/19)前完成登錄作業,屆期不改正,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另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食品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製造食品均應遵守相關規定,應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適量添加,如無必要則不要使用。另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避不見面或不出面業者或持續製造、加工、調配,仍販售製售產品, 將會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及第 47 條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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